信用證的這些知識點你都了解嗎?
一說起信用證,大家就覺得頭疼,條條款款那么多,萬一有不符點就糟糕了。其實大家會產生這樣的心理,多半是因為你還不了解信用證,尤其是當你看到經常出現的“到期日”“最遲裝運期”“交單期”“雙到期”“交單地點”等字眼時
一說起信用證,大家就覺得頭疼,條條款款那么多,萬一有不符點就糟糕了。其實大家會產生這樣的心理,多半是因為你還不了解信用證,尤其是當你看到經常出現的“到期日”“最遲裝運期”“交單期”“雙到期”“交單地點”等字眼時,想想都頭大吧?
不要著急,今天我們先來梳理下這三個關鍵日期、雙到期的概念以及“國外到期”的風險與預防。
先來看三個關鍵日期:
1、信用證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到期日和到期地點)
2、信用證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遲裝運期)
3、信用證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單期)
到 期 日
信用證的到期日在業務中常被稱為有效期(Expiry Date)(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組織翻譯的《UCP600》文本中翻譯為“截止日”)。
信用證的到期日是銀行承擔兌付責任的最遲期限,同時也是約束受益人提交單據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單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證也就失效了,銀行有權拒付。如信用證未規定到期日,則該證無效,不能使用。
參考條款:《UCP600》第六條d. i 規定“信用證必須規定提示單據的有效期限。規定的用于兌付或者議付的有效期限將被認為是提示單據的有效期限。”
最遲裝運期
最遲裝運期或裝運期,即賣方將全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期限或最遲日期。
換句話說:提單的出單日期即開船日不得遲于信用證上規定的此日期,若未規定此日期,則裝運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
交 單 期
信用證的交單期就是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后必須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提交單據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特定期限。
信用證中如果有明確規定交單期,則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單。一般來說,信用證中交單期規定為最遲裝運期后的10到15天;若信用證未作規定,則為最遲裝運期后第21天。在這兩種情況下,單據都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提交。
信用證對交單期的規定是為約束受益人,促使其在貨物出運后及時交單,避免由于受益人遲交單據而使得單據“過期”,如晚于貨物抵達目的地,從而會給進口商帶來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和風險(如滯港費等),也會影響進口商及時提貨轉售,貽誤商機。
當然受益人盡早交單對其自身也有好處,如果單證相符,則受益人可早日收款,加速資金流轉;如果單證不符,在不符點被議付行發現的情況下,可以有較充裕的時間更正單據。即使單據已經寄到了開證行,開證行發現不符點并提出拒付的情況下,若時間允許,受益人也會有可能補交更正后的單據,以確保收款安全。
所以,對外貿企業來說,判斷交單時間的時候應當取以下3個期間中的最短期間:
1、提單日期之后的21天;
2、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時間;
3、信用證的有效期。
我們來總結下以上的三個時間點,通常最遲裝運期早于交單期,交單期又要早于信用證的有效期。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通常會看到“雙到期”。那所謂的“雙到期”又是指什么呢?
雙 到 期
雙到期,是指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和信用證的到期日為同一天,或未規定裝運期限。
原則上信用證的到期日與最遲裝運期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承運人有時間辦理制單、交單、議付等工作。所以正常情況下,信用證的有效期會晚于最遲裝運期的所規定的時間。
如果收到雙到期的信用證,從操作上講,最遲裝運期的規定已經沒有意義了,受益人應該在此之前安排發運并且盡早拿到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以及在有效期之前將單據交指定銀行,完成有效提交。
雙到期疑問
有人認為:雙到期的信用證,出口方在貨物裝運后,沒有制單、交單議付的時間,雙到期信用證需要修改。是不是所有的雙到期信用證都需要修改呢?這就要把雙到期與合同的裝運期相比較。
如果雙到期的日期與合同上的裝運期日期一致,出口方有理由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
如果雙到期的日期晚于合同裝運期至少15天,也就是說雙到期已經包含出口方在裝運后制單、交單議付的時間,那么,出口方就沒必要再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
交單地點
再來說一下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一個問題,就是信用證的交單地點。
關于交單地點(Place for presentation),如果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此時我們須將單據運送的時間考慮在內。由于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
參考依據:《UCP600》第6條規定“在其處兌用信用證的銀行所在地即為交單地點。可在任一銀行兌用的信用證其交單地點為任一銀行所在地。除規定的交單地點外,開證行所在地也是交單地點。”
案 例
我國某公司向意大利出口一批貨物,意大利開來的L/C中規定:“有效期:200X年4月15日于中國,最晚裝船期:200X年3月31日。單據須于裝運日后21天內寄達我行。“
看一下案例中的幾個時間節點,一是最晚裝船期3月31日,信用證的有效期是4月15日,交單期是實際裝船期后的21天內要寄到開證行。
實際最終裝船期是3月13日,但是由于準備單據耽擱了時間,我國公司于3月25日才將所有單據提交給議付行,開證行4月6日才收到單據。最終開證行以逾期交單為由拒付貨款,理由是L/C中規定:“單據須于裝運日后21天內寄達我行”,而貨物于3月13日裝運,3月13日距4月6日超過了21天交單。這個時間已經超過了原先規定的交單期。該企業也因此損失百萬。
如何預防“國外到期”風險?
L/C交單地點的問題,涉及到交單時間和L/C有效期。L/C規定的到期地點實際上就是交單地點。
L/C到期地點在出口國
我國的出口業務中,如使用L/C支付,L/C的到期地點通常都規定在我國到期,這對我國出口商較為有利。如:“This L/C is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September 30th, 2018”。
L/C到期地點在進口國或第三國
如果L/C規定到期地點在進口國或第三國,則受益人必須在L/C有效期內將單據交至進口國或第三國的有關銀行。由于受益人難以掌握單據郵遞的時間,因此容易造成L/C過期,開證行有權以“Late presentation”(逾期交單)為由而拒付貨款。
所以,如遇L/C到期地點規定在進口國或第三國,受益人最好提出修改,要求將L/C到期地點改在出口國(受益人所在地),較為有利。若不能修改,則要充分考慮到寄單所需要的時間,以便在L/C規定的有效期內寄達開證行或指定銀行。
(文章來源:律回網、國際商事法律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