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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公司能否成為保理公司金交所債權項目的備選

2020-01-23 20:29340654

關于《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205號文)出臺后,商業保理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在金交所掛牌融資的可行性問題,筆者在之前的文章(“新規后,融資租賃與金交所的合作何去何從” )中做了初步探討分析。


作者:岳春英
來源:貿易金融

關于《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205號文)出臺后,商業保理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在金交所掛牌融資的可行性問題,筆者在之前的文章(“新規后,融資租賃與金交所的合作何去何從” )中做了初步探討分析。

金交所融資渠道被封,對于一些融資渠道本就狹窄的保理公司,存量業務長期積攢的合作資源,怎樣通過合規渠道轉化存續成為重中之重的工作。

如之前分析,同時持牌融資租賃的保理公司,可以通過融資租賃掛牌金交所的渠道化解部分存量業務。但對于無融租牌照或底層資產邏輯無法轉化成融資租賃交易結構的業務,是否還有其他渠道轉化,很多保理公司提出這樣的疑問。

我們知道,許多保理公司基于在地方交易所募資的實際需求,都注冊有配套的投資管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管公司”)。保理公司在金交所融資渠道被封后,可否充分利用資管公司,通過資管公司替換保理公司,在地方交易所掛牌?對于這一問題,筆者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

一、資管公司的監管框架
首先要厘清資管公司的概念,本文中所指的資管公司是指除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簡稱為“地方AMC”,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依法設立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收購和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過銀保監會監管備案后,可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處管理業務)以及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簡稱為“AIC”,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內資民間資管公司。

該類資管公司因不屬于持牌機構或特殊行業,目前無專門的監管規定,設立門檻較低,公司可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核定公司的經營范圍時,一般都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表述。常見經營范圍一般包括:資產管理;投資管理;項目投資;企業策劃;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服務、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服等。一般在經營范圍中,會明確批示禁止經營的業務范圍,該類業務范圍基本都是需要前置審批或持有金融牌照才可經營的業務,如“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不得發放貸款;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

因此,在較為寬松的監管環境下,資管公司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一般不存在合規問題。資管公司與保理公司的業務關聯方式及其在交易所掛牌的角色不同,將決定資管公司的業務性質及業務的合規性。筆者將從資管公司在交易所可能的不同掛牌角色,進行簡要拆解分析。

二、資管公司作為金交所債權項目掛牌方

根據上述交易結構,資管公司作為掛牌方受讓融資方的債權,通過金交所掛牌債權項目募資,資金募集完畢后,將資金支付給融資方,實現項目資金募集及放款。此種交易模式最大的問題在于,資管公司直接對接資產端,與融資方直接發生資金關聯,受讓債權、募集資金、放款的流程,與以應收賬款質押為增信條件發放貸款的交易結構非常相似,因此,此交易模式極有可能觸碰發放貸款的合規紅線。

三、資管公司作為金交所債權項目三方服務機構

根據上述交易結構,資管公司作為掛牌方在金交所債權掛牌的管理人及服務機構,協助融資方在金交進行債權項目掛牌及募資,資金通過金交所最終進入融資方的募資賬戶,實現項目資金的募集。此種交易結構是交易所債權融資項目的常見結構,資管公司作為三方服務機構,為發行方提供綜合服務(如咨詢服務、項目管理服務等),資金流不過資管公司賬戶,可將此類業務范圍歸類為資管公司常見的資產管理或項目投資的經營范圍。但該類傳統業務并不能為保理公司存量業務化解及轉化提供太大幫助。

四、資管公司作為金交所債權項目摘牌方

根據上述交易結構,資管公司作為摘牌方受讓融資方的債權,同時對接投資方的資金管理需求,完成線下資金募集,最終通過金交所完成融資方的資金募集需求。此種交易模式中,資管公司與掛牌方通過金交所及其他三方項目服務方建立一道隔離墻,屬于資金方/投資方的資產管理方,符合資產管理、項目投資的基本經營范圍。相較于第一種作為掛牌方的交易結構,合規性更高。以北金所及天金所目前部分債權項目的掛牌情況看,均規定“最終受讓主體必須為機構投資人,如涉及合伙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情形,需進行實質性穿透”。因此,從實務層面上看,資管公司受讓債權并合規募集資金的交易模式合規性比較高。

綜上,資管公司作為金交所債權項目的摘牌方及資金募集管理機構,在實操層面的合規性更強。可以作為保理公司轉換金交所業務模式的一種備選方案。那么,資管公司是否可以就此高枕無憂,通過金交所開展債權融資項目?筆者認為,從保理公司及融租公司被納入銀保監會監管范圍的歷程看,不排除民間資管公司會被納入監管的可能。

如果保理公司通過資管公司化解業務達到一定的規模或出現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兌付風險,資管公司也很有可能被比照AMC或AIC的監管標準納入監管,畢竟脫虛向實、防范金融風險將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不會變化的監管方向。因此,真正做好資產管理工作,審慎盡責對每一個項目做好研究及調查,把控項目風險,實現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才是長久發展的重中之重。

作者簡介:

現北京永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十年律師執業經驗,在結構性融資、資產管理、金融科技、私募基金、仲裁及訴訟領域均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為多家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私募基金、金控集團提供常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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